在民事案件中,法庭要求诉讼各方(包括法援受助人)在诉讼展开前探讨可否透过调解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如无合理理由不参与或拒绝参与调解,法庭可发出不利于该方的讼费令。诉讼各方须把“调解证明书”送交法庭存档,确认已获悉可选择进行调解,并述明是否有尝试调解;如没有,原因为何。
此外,法援署支持受助人使用调解服务。如受助人不参与或拒绝参与调解但又没有合理解释,或未能参与或拒绝参与调解至达到各方所协定或法庭所指示的最低参与程度,又或没有全力协助调解进行,使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法援署或会认为在此情况下继续向受助人提供法援并不合理,受助人的法律援助证书可能因此而被取消。
负责法援个案的律师会与受助人商讨,告知调解是否适用于其个案。如律师认为合适,便会向受助人讲解调解员的收费、资格和经验、调解所需的时数,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的影响。在受助人同意调解后,律师会向法律援助署署长申请事先批准,以便及早安排调解。
由于调解已成为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法援诉讼进行调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列作法律程序的附带开支,由法援署承担。不过,视乎受助人与另一方达成的协议或法庭颁布的其他命令,当法律援助署署长执行第一押记时,法援署可能须从受助人的分担费或受助人从诉讼所获得或保留的任何金钱/财产中,扣除部分或全数代其支付的调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