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屬自願性質和保密的程序,當中一名公正無私的調解員會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氣氛下達成和解,而不會為他們作出決定。調解的過程不拘形式、但講求協作,而且通常較訴訟快捷和廉宜,讓各方既能保留對解決爭議的控制權,又能靈活制定切合各自所需的解決方案。調解適用於大多數爭議,在家事糾紛中尤其有效,但不適用於涉及如虐待兒童等嚴重問題的爭議。相比之下,訴訟是一個嚴謹、對抗式的程序,法官會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通常導致非贏即輸的結果,可能會使各方關係變得緊張,並招致巨額費用。選擇調解還是訴訟,應取決於爭議的性質及各方是否有協商合作的意願。
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好處良多。調解屬自願性質的程序,由一名中立的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氣氛下達成切合所需的和解。有別於訴訟,調解是一個較少對辯的爭議解決方法,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能減少當事人的焦慮和對其日常生活的打擾。各方在決策過程中保有控制權,促使他們更願意遵守協議。此外,調解過程能保持私隱和保密性,容許各方制定在法律補救之外的靈活和實際解決方案。調解又能維護或改善各方的關係,特別是在家事糾紛中,使上訴的風險得以減至最低。整體而言,調解能夠提供一個較輕鬆的合作環境以解決爭議。
無論法律程序是否已展開,均可嘗試進行調解。負責法援個案的律師會與你商討,告知調解是否適用於你的個案。如律師認為合適,便會向你講解調解員的收費、資格和經驗、調解所需的時數,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的影響。在你同意調解後,律師會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申請事先批准,以便及早安排調解服務。
進行調解是無須委託律師的,但諮詢律師可協助你了解相關法律及為調解作準備。參與調解人士可在達成協議前,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為保持公正無私,調解員不會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即使其本身是合資格律師也不例外。由於調解員是中立的第三方,你如需要尋求法律意見,應自行作出安排。
這視乎相關法律程序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涵蓋各種民事法律訴訟。如相關法律程序是在法援範圍內,而申請人通過案情審查和經濟審查,其便有機會獲批法援,以進行法律援助證書所列明的訴訟,其中可能包括調解。調解可在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之後進行,而委聘調解員前須先獲法律援助署署長批准。
你如有屬意的調解員,可先知會負責你個案的律師,以便該律師與你商討,並告知你有關的調解員是否合適。另外,你的律師亦可向你建議合適的調解員。就法援個案而言,外委律師須就委聘調解員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申請事先批准。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並非任何一方的代表律師,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你如在調解過程中需要法律意見,應諮詢你的律師。如你希望由律師陪同出席調解會議,你的律師須事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交代理由及獲得批准。
為解決爭議,你有責任參與調解,達到各方所協定或法庭所指示的最低參與程度,並應全力協助調解進行,使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在調解進行前,你應詳細了解各方案情,包括爭議事項、成功機會(包括各種可接受的和解方案)、訴訟風險、損害賠償金額、已招致/將招致的訟費(如調解失敗),以及討回訟費的機會。如有需要,你可先行尋求法律意見。
調解員會安排爭議各方在私人和保密的環境下面對面洽談。各方均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論點,以及聆聽另一方所言。調解員不會就個案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決,亦不會為爭議各方作出決定,但會協助他們商討和識別爭議事項、探討各方的實際需要及權益,以及盡量尋求各種和解方案並評估哪一方案最為合適。如能達成和解,調解員會協助各方擬備書面協議,詳細列明和解條款。
如調解後未能達成協議或只達成部分協議,訴訟程序將繼續進行。如有需要,所有爭議事項或部分仍有爭議的事項將交由法庭審理。
調解過程無論何時均須保密,除爭議各方及調解員外,不容許有第三方知悉調解內容。此外,在任何情況下,調解員如未經准許,不得向另一方披露在單獨會談(即調解員與其中一方的會面)中所討論的任何事宜。
法庭鼓勵訴訟各方透過調解解決爭議。因此,如你無理地不參與或拒絕參與調解但又無法提供圓滿的解釋,法庭可命令你支付訟費。此外,法援署支持受助人使用調解服務。如你不參與或拒絕參與調解但又沒有合理解釋,或未能參與或拒絕參與調解至達到各方所協定或法庭所指示的最低參與程度,又或沒有全力協助調解進行,使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法援署或會認為在此情況下繼續向你提供法援並不合理,你的法律援助證書可能因此而被取消。如你不清楚應否嘗試調解,可與你的律師商討。
你如對調解員的行為或服務感到不滿,可向發出認可資格予該調解員的調解資格評審機構反映,由他們決定是否向該調解員採取適當行動。你亦可把投訴通知法援署,但本署並非監管當局,不能對有關的調解員採取任何紀律行動。
就大部分情況而言,調解比訴訟所需的費用少得多,過程亦快捷得多。調解員會按小時或按日收取服務費用,亦可能收取其他附帶費用,例如租用場地進行調解的費用。爭議各方應在調解進行前,議定支付調解員的費用及支出的條款。由於調解已成為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法援訴訟進行調解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列作法律程序的附帶開支,由法援署承擔。不過,視乎受助人與另一方達成的協議或法庭頒布的命令,當法律援助署署長執行第一押記時,法援署可能須從受助人的分擔費或受助人從訴訟所獲得或保留的任何金錢/財產中,扣除部分或全數代其支付的調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