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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件調解計劃

在民事案件中,法庭要求訴訟各方(包括法援受助人)在訴訟展開前探討可否透過調解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如無合理理由不參與或拒絕參與調解,法庭可發出不利於該方的訟費令。訴訟各方須把“調解證明書”送交法庭存檔,確認已獲悉可選擇進行調解,並述明是否有嘗試調解;如沒有,原因為何。

此外,法援署支持受助人使用調解服務。如受助人不參與或拒絕參與調解但又沒有合理解釋,或未能參與或拒絕參與調解至達到各方所協定或法庭所指示的最低參與程度,又或沒有全力協助調解進行,使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法援署或會認為在此情況下繼續向受助人提供法援並不合理,受助人的法律援助證書可能因此而被取消。

負責法援個案的律師會與受助人商討,告知調解是否適用於其個案。如律師認為合適,便會向受助人講解調解員的收費、資格和經驗、調解所需的時數,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的影響。在受助人同意調解後,律師會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申請事先批准,以便及早安排調解。

由於調解已成為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法援訴訟進行調解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列作法律程序的附帶開支,由法援署承擔。不過,視乎受助人與另一方達成的協議或法庭頒布的其他命令,當法律援助署署長執行第一押記時,法援署可能須從受助人的分擔費或受助人從訴訟所獲得或保留的任何金錢/財產中,扣除部分或全數代其支付的調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