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給外委律師的訊息

儘管本署在法律援助律師指引和部門網頁已特別呼籲,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律師與署長通訊時,切勿將信件傳真,又用郵遞∕文件交匯方式送交署長;並載明只有緊急事務才可把文件傳真本署,但仍有很多律師繼續採用上述方式與署長通訊。此舉不單加重本署員工的工作量,耗費時間於不必要的存檔工作,亦不符合環保原則。

為停止這種做法,由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凡在信件上註明“以傳真及郵遞∕專人派遞∕文件交匯”方式送交署長的文件,本署在收到後會即時退回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