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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在下列情況下,本署會就外委大律師或律師的工作表現及/或操守擬備評核報告︰

(a) 有關大律師或律師的工作表現或操守欠佳,例如︰未有遵守《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專業行為不當;或
(b) 當已被列入工作表現/操守欠佳記錄冊(下稱"記錄冊")的大律師或律師完成辦理獲指派的案件;或
(c) 當從未接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師或律師完成辦理第一宗獲指派的案件。

如有表面證據證明某外委大律師或律師的工作表現/操守欠佳,在事件轉交由法援署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本署的首長級人員的部門監察委員會處理前,該大律師或律師會獲給予機會作出申述。如發現與防止貪污有關的問題,本署會諮詢廉政公署的意見。如部門監察委員會經考慮有關的工作表現欠佳報告後,擬把該大律師或律師的名字列入記錄冊,又或把其名字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剔除,本署會向該大律師或律師發出意向通知書,並再給予他/她另一次申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