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涵盖下述服务范畴:
• 接受并审批法律援助申请;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监察;
• 诉讼服务;以及
• 相关的法律支援服务。

 

申请及审批服务

在二○一七年,本署共接获18 844宗法律援助申请,并批出8 809张法律援助證书:

 
 
  毛旭华女士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
(申请及审查)
 

民事法律援助

除了追讨工资的法律援助申请是由诉讼科的清盘破产诉讼小组处理外,所有民事诉讼的法援申请均由申请及审查科审批。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涵盖多类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诉讼、雇员补偿申索、人身伤害申索、入境事务,以及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进行的杂项诉讼。普通计划亦涵盖在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提出的申请。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给予法援有助维护社会公义,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研讯亦会获批法援。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申请人的财务资源如超过普通计划的法定限额,即超过290,380元但少於 1,451,900元,可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提出申请。辅助计划的範围涵盖僱员补偿申索,以及在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僱员提供法律代表,以上类别没有索偿额或争议金额的规限。辅助计划亦涵盖下列案件类别,而索偿额很可能超过60,000元:

 
个人伤亡索偿,或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申索;
 
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築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
  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
  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


年内,本署共接获338宗根据辅助计划提出的申请,批出的法律援助證书有223张。

辅助计划在财政上自给自足,经费来自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时所缴付的分担费,以及在获批法援的诉讼中讨回款项後按比例扣除的款额。涉及人身伤害和僱员补偿的申索,以及在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僱员提供法律代表的个案,其分担费比率由6%至10%不等。至於辅助计划所涵盖的其馀诉讼类别,其分担费比率则由15%至20%不等。

相比於截至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年度的380萬元盈餘,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於截至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的年度錄得60萬元虧損。截至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基金的結餘為1.924億元(详情见附录1)。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接获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分布情况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批出的民事法律援助証书的分布情况


 
  谢士芳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
(申请及审查)

 
為方便市民申請法援,申請及審查科透過轄下的諮詢及申請組提供資訊和查詢服務。該組負責處理公眾對法律援助範圍、財務資格限額及申請程序的查詢。年內,該組共接獲37 036項查詢。
 

申请资格

申请人不论国籍或居住地,只要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可获批法援。本署会提供律师或大律师(如情况需要),代表他们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实际接受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按类别划分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请数目及批出的法援證书数目
 
 
  黄瑶明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申请及审查(1)

法援申请被拒

民事诉讼的申请人如因未能通过经济审查或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至于终审法院的案件,申请人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以及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和一名律师所组成的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或复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民事法援申请遭拒的比率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就法援申请遭拒绝上诉成功的比率
 
 
按被拒的申请及法援上诉结果分类的民事法援申请
 
*未能通过案情及经济审查而被拒的申请既列入“未能通过案情审查的申请”项下,也列入“未能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项下。
#包括集体案件及相关案件。
 
按被拒的申请及法援上诉结果分类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请
 
*未能通过案情及经济审查而被拒的申请既列入“未能通过案情审查的申请”项下,也列入“未能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项下。
註:上表的统计数字按年份划分,个别被拒的申请或法援上诉可能涉及上一年提出的民事法援申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3)条,任何人均须显示他有合理理由进行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反对或继续法律程序或作为其中一方,否则不可获发给法律援助證书,进行该等法律程序; 法律援助署署长如认为批出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亦可拒绝给予法律援助。关於案情审查,法援申请人无须令法庭信纳关於事实争议的判决较大机会有利於申请人,但必须令法庭信纳申请人已显示有合理而非空想的机会,在审讯时法庭就事实争议对申请人作出有利的判决。
 
  李雅龄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申请及审查(2)
 
二○一七年审结案件的结果
 
 
  陈茂群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九龙分署)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刑事组审批。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接获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分布情况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限额,但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有助维护司法公正,申请人仍可获批法援。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批出的刑事法律援助証书的分布情况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实际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陈爱容女士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
(诉讼)
 

法援申请被拒

如申请人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援,只要能够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可自行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

年内,未能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有14宗,全部未能通过案情审查。此外,有39宗申请的申请人财务资源超过限额,但法律援助署署长运用酌情权,向该等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6宗申请因申请人未能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供经济审查所需的资料而遭拒绝。

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申请人如遭本署拒绝提供法援,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和一名律师所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年内,没有申请人向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张淑凝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
(诉讼)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刑事法援申请遭拒的比率
 
 
  姜美全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刑事)
 

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

年满18岁人士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及所有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均可就非紧急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在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资料”,作为办理法援申请的初步程序。申请人须持有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数码證书,才可在网上提交资料, 以确保在网上传送的资料均予保密处理。

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亦设有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该程式初步评估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法援的资格。市民如欲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可浏览本署网页www.lad.gov.hk或使用手机版程式。年内,入门网站的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和手机版的经济审查计算程式的点击率分别达5 200次和7 251次。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监察

外判案件

本署会在委派法援案件时,会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因此本署并不是以平均委派的形式把案件分配予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的大律师或律师,而是会视乎他们的经验和专长、案件的性质及案情的複杂程度,并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则,包括执业律师至少需要具备的经验、过往处理案件表现的记录,以及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没有超出限额等,从名册中挑选大律师或律师。
 

二○一七年委派外委律师/大律师办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分布情况

 
*取得大律师资格的年数
 
*取得律师资格的年数
 
本署成立的监察外判个案委员会,是为确保外判的法援案件按既定的外判準则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师办理。该委员会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部门首长级人员。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审视有关外委律师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的报告。

年内,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有2名大律师及4名律师被剔出法律援助律师名册,3名大律师及23名律师被列入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此外,本署向1名大律师及1 名律师发出劝戒信。

由於委派法援案件是以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的律师在过去3年的经验作依据,本署定期更新名册上的律师所具备的经验,以维持外判个案制度有效运作。在名册律师的3年期限届满前,本署会提醒他们提交更新资料表格,以确保他们在名册的个人资料、经验和专长资料得以定期更新。

 

法援诉讼的调解服务

法援範围涵盖受助人在法援诉讼中使用调解服务所涉及的调解员费用和相关开支。年内,共有974宗外判法援案件的受助人获资助进行调解,当中160宗属婚姻诉讼。
 

诉讼服务

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诉讼

本署诉讼科辖下的民事诉讼组负责处理委派予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诉讼。

 

人身伤害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组辖下的民事诉讼第一组共接办185宗人身伤害索偿案件,包括僱员补偿申索、交通意外申索和疏忽申索。为受助人讨回赔偿超过100万元的案件有7宗,讨回的赔偿合计约为5,500万元。

就民事诉讼组辖下的民事诉讼第一组律师办理的法援诉讼,本署从中讨回的讼费约为720万元。

 
  王耀辉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民事诉讼1)
 
  李自强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民事诉讼2)
 
家事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第二组辖下的家事小组共接办907宗家事诉讼案件,包括离婚、追讨赡养费、争取管养权和财产纠纷等。小组亦负责处理由署内律师办理的家事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有关案件追讨拖欠的赡养费及讼费。

 

追讨欠薪

民事诉讼第二组辖下的清盘破产诉讼小组办理由劳工处劳资关係组转介的案件,协助僱员追讨欠薪及其他与僱傭有关的福利。小组亦办理随後的清盘和破产诉讼。

如某宗个案有足够證据支持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但就该案的情况而言,进行有关诉讼并不符合经济效益或不合理,清盘破产诉讼小组便会把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考虑发放特惠款项予有关僱员。

年内,小组分别提出23宗清盘呈请及3宗破产呈请。此外,共有289宗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申请特惠款项。

 

署内律师办理的刑事诉讼

诉讼科辖下的刑事组除审批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请外,组内的律师亦代表法援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审判程序中出庭、出席区域法院应讯日的聆讯、向原讼法庭申请排期聆讯,以及向各级法院申请保释。此外,在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聆讯的案件,该组的律师亦会担任发出指示的律师。

年内,在香港区域法院聆讯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有83%获提供法律援助。至於在原讼法庭聆讯的刑事案件,则有98.4%获提供法律援助。

年内,组内的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合共有1 492宗:

 
 
  张英敏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及管理支援)
 

相关的法律支援服务

讼费核算

本署的讼费核算小组负责评定外委律师及对讼人提交的讼费单,拟备反对讼费项目清单和讼费单,以及出席讼费评定聆讯。

二○一六至二○一七年讼费核算小组处理的个案

 
 

强制执行工作

本署的执行小组负责处理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讨判定债项及讼费。年内,小组共接办237宗案件,有154宗案件须透过诉讼追讨欠款。约43%的案件於组内律师接办案件当日起1个月内展开诉讼程序。下表显示由接办案件当日至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


年内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

 
(括号内为二○一六年的数字)

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定债务人与本署商讨还款方法并提供証明文件,承诺分期支付欠款,这些案件在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前或诉讼进行期间已获得解决。

下图显示在采取强制执行行动而于年内完结的案件中,本署讨回讼费及赔偿的比率:

 
 
二○一七年获委派办理民事案件宗数最多的首20名律师按案件类别及占外委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分类
(由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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