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涵盖以下的服务范畴:

  • 接受并审批法律援助申请;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监察;
  • 诉讼服务;以及
  • 相关的法律支援服务。

申请及审查服务

在二〇一二年,本署共接获20 217宗法援申请,并批出10 692张法律援助证书:

邝宝昌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
(申请及审查)

民事法律援助

除了追讨工资的法援申请是由诉讼科的清盘破产小组处理外,所有民事诉讼的法援申请均由申请及审查科审批。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涵盖多类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诉讼、雇员补偿申索、人身伤害申索、入境事务,以及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进行的杂项诉讼。普通计划也涵盖在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提出的申请,又如署长认为给予法援有助维护社会公义,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研讯亦会获批法援。

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普通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在销售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时涉及诈骗、失实陈述或欺骗情况的金钱申索。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申请人的财务资源如超过普通计划的法定限额,即26万元但少于130万元,可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提出申请。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已大幅扩大,除了适用于个人伤亡索偿,或因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而提出的申索,而有关索偿额很可能超过60,000元,以及索偿额没有规限的雇员补偿申索外,这计划亦涵盖下列新增的案件类别,而索偿额很可能超过60,000元:

  • 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
  • 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
  • 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

辅助计划亦适用于在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不论争议金额为何。

在二〇一二年,本署共接获201宗根据辅助计划提出的申请,批出的法律援助证书有143张。

辅助计划在财政上自给自足,营运经费来自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后所缴付的分担费,以及在获批法援的诉讼中讨回款项后按比例扣除的款额。现时涉及人身伤害和雇员补偿的申索,以及在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的新增类别个案,其分担费比率由6%至10%不等。至于辅助计划扩大后所涵盖的其余诉讼类别和现时的专业疏忽申索,其分担费比率则由10%至20%不等。

年内,营运基金录得70万元亏损,而二〇一一年则有50万元盈余。截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基金的结余为8,690万元(详情见附录1)。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收到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分布情况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批出的民事法律援助证书的分布情况


庄因东先生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
(申请及审查)

为方便市民申请法援,申请及审查科透过辖下谘询及预约组提供资讯及查询服务。该组负责处理公众就法律援助范围、财务资格限额及申请程序的查询。在二〇一二年,该组共接获40 584宗查询。

申请资格

申请人不论国籍或居住地,只要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可获批法援。本署会提供律师(如有需要,大律师),代表他们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实际接受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陈妙娟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申请及审查(1)

法援申请被拒

民事诉讼的申请人如因为未能通过经济审查或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至于终审法院的案件,申请人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及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及一名律师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或覆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民事法援申请遭拒的比率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就法援申请遭拒绝上诉成功的比率

*注:不包括撤回的上诉个案。

毛旭华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申请及审查(2)

二〇一二年审结个案的结果(括号内为二〇一一年的数字)

王耀辉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九龙分署)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刑事组审批。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收到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分布情况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限额,但法援署署长认为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有助维护司法公正,申请人仍可获批法援。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批出的刑事法律援助证书的分布情况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实际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陈荣操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
(诉讼)

法援申请被拒

如申请人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援,只要能够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可自行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

在二〇一二年,未能通过经济审查的个案有26宗,当中有24宗同时未能通过案情审查。另外19宗个案,尽管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限额,但署长运用酌情权,向该等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4宗个案因申请人未能向署长提供经济审查所需的资料而遭拒绝。

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申请人如遭拒绝法援,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和一名律师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在二〇一二年,没有申请人向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张淑凝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
(诉讼)

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二年刑事法援申请遭拒的比率

吴咏萍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刑事)

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

凡年满十八岁人士,均可就非紧急的民事及刑事个案在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资料”,作为办理法援申请的初步程序。申请人须持有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数码证书,才可在网上提交资料,以确保在网上传送的资料均予保密处理。

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亦设有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该程式初步评估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法援。市民如欲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可浏览本署网页www.lad.gov.hk。为方便更多市民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本署在二〇一一年七月推出手机版的经济审查计算程式,让市民可透过手机使用有关程式。在二〇一二年,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和手机版的经济审查计算程式的点击率分别达3 898和2 069人次。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监察

外判个案

本署不会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大律师或律师,而是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本署在委派大律师或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会视乎他们的经验和专长、案件的性质及案情的复杂程度,并按既定的指引及准则,包括执业律师至少要有的经验、过往处理案件表现的记录,以及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没有超出限额等,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挑选。

二〇一二年委派外委律师/大律师办理的民事及刑事个案的分布情况

*获取大律师资格的年数

*获取律师资格的年数

本署成立的监察外判个案委员会,是为确保外判的法援个案按既定的外判准则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师办理。该委员会由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首长级人员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审视有关外委律师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的报告。

年内,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有4名律师被列入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

法援诉讼的调解服务

法援范围涵盖受助人在法援诉讼中使用调解服务所涉及的调解员费用和相关开支。年内,共有754宗法援个案的受助人获资助进行调解,当中110宗为婚姻诉讼。

诉讼服务

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诉讼

本署诉讼科民事诉讼组负责处理委派予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个案。

人身伤害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组辖下民事诉讼第一组共接办218宗人身伤害索偿案件,包括雇员补偿申索、交通意外申索和疏忽申索。为受助人讨回赔偿超过100万元的个案有4宗,超过600万元则有1宗,讨回的赔偿合计约有3,670万元。

就署内律师办理的法援诉讼,本署从中讨回的讼费约有560万元。

谢士芳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民事诉讼1)

家事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第二组辖下家事小组共接办1 117宗家事诉讼个案,包括离婚、追讨赡养费、争取管养权和财产纠纷等。该组亦负责处理由署内律师办理的家事诉讼个案的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有关个案追讨拖欠的赡养费及讼费。

吕惠兰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民事诉讼2)

追讨欠薪

民事诉讼第二组辖下清盘破产小组办理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组转介的案件,协助雇员追讨欠薪及其他与雇佣有关的福利。该小组也办理随后的清盘和破产诉讼。

如某个案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但就该案的情况而言,进行有关诉讼并不符合经济效益或不合理,清盘破产小组便会把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考虑发放特惠金予有关雇员。

年内,该小组分别提出64宗清盘及6宗破产呈请。另外,有310宗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申请特惠金。

署内律师办理的刑事诉讼

诉讼科刑事组除审批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请外,该组律师还代表法援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审判程序中出庭;出席区域法院应讯日的聆讯;向原讼法庭申请排期聆讯;以及向各级法院申请保释。此外,在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聆讯的案件,该组律师亦会担任发出指示的律师。

年内,在香港区域法院聆讯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有84.6%获提供法律援助。至于在原讼法庭聆讯的案件,则有92.2%获提供法律援助。

年内,该组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 913宗:

张英敏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及管理支援)

相关的法律支援服务

讼费核算

本署的讼费核算小组负责评定外委律师提交的讼费单,以及出席讼费评定聆讯。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讼费核算小组处理的个案

强制执行工作

本署的执行小组负责处理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讨判定债项及讼费。年内,该组共接办421宗个案,有314宗个案须透过诉讼追讨欠款。约55.4%的个案是于该组律师接办个案当日起一个月内展开诉讼程序。下表显示由接办个案当日至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

二〇一二年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括号内为二〇一一年的数字)

由于有些个案的判定债务人与本署商讨还款方法并提供证明文件,承诺分期支付欠款,这些个案在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前或诉讼进行期间已获得解决。

下图显示就已采取强制执行行动而在二〇一二年了结的个案,本署从中讨回讼费及赔偿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