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致力确保所有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本署会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把那些无须再作所述用途的个人资料删除。
本署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署网站的次数,但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浏览者身分的个人资料。收集浏览次数会被用作拟备统计资料。
如本署透过本网站要求你提供例如姓名及联络资料等个人资料,本署会清楚说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拟作用途,并会告知你可怎样要求查阅或改正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否则本署不会未经你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你的个人资料。你于本署网站提供和经本署网站收集的个人资料均会保密,本署会使用SSL通讯协定加密传送资料,只有获授权的人员才可查阅。
有关本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各类个人资料的主要用途,请参看下表。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政务)获指定为本署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监察并检讨个人资料的保密措施,以确保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各项规定。
副部门主任秘书获指定为本署的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确保本署制订的个人资料保密措施均适用于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使用、审查和公开等各方面的用途;并且确保本署人员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处理市民就查阅资料和改正资料所提出的要求。
任何人士均可向本署的询问处及人事室索取表格,提出申请,要求查阅或改正本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表格应送交下述人士: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27楼
法律援助署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本署会向要求查阅资料的人士收取影印个人资料的成本费用,收费为每张港币1.5元(以A4纸作黑白影印)或港币1.6元(以A3纸作黑白影印),或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所规定或批准的价格收费。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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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有关的个人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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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聘用有关的个人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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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个人资料的类别和用途繁多,不能尽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