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私隐政策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致力确保所有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本署会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把那些无须再作所述用途的个人资料删除。

本署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署网站的次数,但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浏览者身分的个人资料。收集浏览次数会被用作拟备统计资料。

如本署透过本网站要求你提供例如姓名及联络资料等个人资料,本署会清楚说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拟作用途,并会告知你可怎样要求查阅或改正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否则本署不会未经你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你的个人资料。你于本署网站提供和经本署网站收集的个人资料均会保密,本署会使用SSL通讯协定加密传送资料,只有获授权的人员才可查阅。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用途

有关本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各类个人资料的主要用途,请参看下表。

个人资料的管制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政务)获指定为本署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负责监察并检讨个人资料的保密措施,以确保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各项规定。

副部门主任秘书获指定为本署的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确保本署制订的个人资料保密措施均适用于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使用、审查和公开等各方面的用途;并且确保本署人员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处理市民就查阅资料和改正资料所提出的要求。

查阅资料/改正资料的要求

任何人士均可向本署的询问处及人事室索取表格,提出申请,要求查阅或改正本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表格应送交下述人士: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27楼
法律援助署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收费

本署会向要求查阅资料的人士收取影印个人资料的成本费用,收费为每张港币1.5元(以A4纸作黑白影印)或港币1.6元(以A3纸作黑白影印),或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所规定或批准的价格收费。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主要目的
与案件有关的个人资料
  • 拟申请法援的人士透过入门网站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资料。
  • 考虑是否有足够资料以提出法援申请。这些资料会用于评估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情理据及╱或其后以法律援助进行的诉讼。
  • 由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受助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资料。
  • 用以评定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情理据及╱或用于其后以法律援助进行的诉讼。
  • 与法律援助申请/受助案件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是由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人士、律师或大律师按法律援助署署长的要求提交报告及╱或提供意见。
  • 使法律援助署署长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履行其职责和职能。
  • 由其他人士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对讼方、其法律代表或其他第三者)就法律援助申请/受助案件而提供有关法援申请人及/或受助人的经济状况及/或案情理据的资料。
  • 使法律援助署署长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履行其职责和职能。
  • 与外委律师或大律师的讼费及代支费用有关的资料。
  • 发放款项给外委律师或大律师,以及监察法援案件的讼费及代支费用。
  • 律师或大律师为法律援助律师名册提供的资料。
  • 用于《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3条订明的目的,以及委派法律援助案件。
与聘用有关的个人资料
  • 现职及前雇员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所受的教育、学历、受雇记录、薪金及津贴、服务条款及条件、住屋资料、医疗记录、假期及旅费资料、曾受的训练、投资详情、在外间的工作、评核报告、晋升选拔委员会的评核报告、操守及纪律的记录。
  • 用于有关聘用的事宜,包括:决定是否任用、人格审查、职位调派或调职、订立/续订/延长合约、递加增薪、训练及职业前途发展、修订服务条款或条件、升级、纪律处分、继续留任或解雇、给予退休金,以及提供工作证明。
  • 应征法律援助署署长辖下职级的招募及聘用程序的申请人资料。
  • 用以评核申请人是否适合受聘或委任做某个职位。

注:由于个人资料的类别和用途繁多,不能尽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