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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1.23
《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通过,除袭击和殴打案件外,法援计划涵盖几乎所有在合议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法援计划并没有为经费设定预算上限,申请者须接受案情审查和经济审查。
1967
01.12
法援计划投入运作
在司法机构开设一个名为法律援助组的附属部门,标誌著法律援助计划正式投入运作。
1970
07.01
正式成立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正式成立,并迁往位於炮台里、俗称「红砖屋」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
1973
诉讼组成立
成立诉讼组,并於德己立街设立临时办事处。
1978
设立九龙分署
法援署於旺角弥敦道丽斯大厦设立分署,在接收和处理民事法援申请方面,为申请者提供方便的选择。九龙分署於1991年迁往旺角政府合署现址。
1978
04.01
扩大刑事法援範围
修订《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所有於地方法院审讯的刑事案件均列入法援範围。
1982
04.23
涵盖枢密院
法律援助扩大至涵盖上诉到英国枢密院的案件。
1984
01.01
扩大刑事法援
刑事法援扩大至包括在裁判司署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
1984
10.01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推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为未能通过经济审查但有合理理据提出申索,而财政资源又未能负担高昂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协助。该计划为全球首个以诉讼结果决定收费的法律援助计划,并於1990年代转为自负盈亏营运。
1991
08.01
法定代表律师条例
《法定代表律师条例》通过,由法律援助署署长出任首位法定代表律师,在诉讼中代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即未满18岁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利益。
1992
07.01
更公平机制
《1991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生效,以「经济能力」作为经济审查的单一準则,取代以可动用收入和可动用资产作为审查标準,为只有入息或只有资产的申请者提供更公平的审查机制。
1995
07.28
进一步支援
《1995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生效,若申请者依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规定而提出合理理据的申索,法援署署长可酌情免除其财务资源审查的限额。
1996
09.01
法律援助服务局
法律援助服务局正式成立,负责监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
1997
10
法援署网页
推出网页,方便公众於网上获得法援署的资讯。
1997
11
服务承诺
公布审批申请所需时间的服务承诺,同年亦发表「抱负、使命及信念」的声明。其後,於1999年进一步公布有关付款安排的服务承诺。
1998
10
全新小册子
出版《香港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小册子。
1999
10
加强公众认识
推出题材广泛的小册子,以加强公众对法援署服务的认识,包括怎样申请法援、法律援助诉讼的分担费及法援署署长的第一押记。
2005
03
调解试验计划
推行「法援婚姻诉讼个案家事调解试验计划」。
2006
市场机制
根据《法律援助(财产的押记)(利率)规例》,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的利率每年会随市场走势而变动,而非如以往般把年息率固定为10%。
2008
关注不同族裔的需要
出版不同族裔语言的法律援助服务小册子。
2008
网上预办申请
推出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供申请者於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资料。
2011
05.18
提高限额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175,800港元调高至260,000港元;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则由 488,400港元调高至1,300,000港元。
2012
扩大专业疏忽申索的範围
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範围,新增8项专业疏忽的申索、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就售卖一手住宅 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以及在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僱员 提供法律代表。
2012
03
改善刑事法律援助的付费结构
改善刑事法律援助的付费结构,包括律师聆讯前的工作按时计酬,以及会议费用按时数付予律师。此外,个别案件的分类和相关费用,以及所需準备时间,会经事先评估,并在外判个案时註明报聘费。
2015
更多缴款方式
受助人和公众可使用自动柜员机提款卡或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向法援署缴付款项,或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缴款,能让受助人和公众更方便地缴付款项。
2018
加强电子通讯
推出电子预约系统,让公众可通过本署网页进入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预约索取与申请有关的表格及文件。由2019年起,电子预约系统更可支援流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