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 |
(1) |
有 全 面 執 業 權 , 但 在 取 得 全 面 執 業 權 後 並 無 一 年 專 業 經 驗 的 大 律 師 亦 可 申 請 。 如 獲 取 錄 , 入 職 薪 金 會 定 於 某 個 適 當 的 薪 點 , 較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薪 級 的 起 薪 點 為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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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 辦 理 民 事 及 / 或 刑 事 訴 訟 經 驗 者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 申 請 人 須 另 行 詳 述 在 辦 理 訴 訟 方 面 的 經 驗 , 並 把 有 關 資 料 夾 附 於 申 請 表 格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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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視 乎 當 時 的 情 況 , 具 有 較 多 經 驗 的 人 士 , 可 能 因 為 具 備 超 出 最 低 規 定 的 法 律 範 疇 工 作 經 驗 而 獲 給 予 額 外 增 薪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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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成 績 分 為 二 級 、 一 級 或 不 及 格 , 並 以 二 級 為 最 高 等 級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C 級 或 以 上 和 D 級 成 績 ( 或 同 等 成 績 )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和 一 級 成 績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或 中 國 語 文 科 C 級 或 以 上 和 D 級 的 成 績 則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和 一 級 成 績 。
未 有 取 得 所 需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但 符 合 其 他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亦 可 提 出 申 請 , 但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在2010 年6 月5 日 或 2010 年6 月12 日 舉 行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有 關 試 卷 中 取 得 所 需 的 成 績 後 方 會 獲 考 慮 受 聘 。
在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 術 模 式 整 體 分 級 取 得 6.5 或 以 上 , 並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各 項 個 別 分 級 取 得 不 低 於 6 的 成 績 的 人 士 , 在 IELTS 考 試 成 績 的 兩 年 有 效 期 內 ,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成 績 。IELTS 考 試 成 績 必 須 在 職 位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的 首 天 ( 即 2010 年 7 月 9 日 ) 仍 然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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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 基 本 法 》 的 風 氣 ,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 均 會 包 括 《 基 本 法 》 知 識 的 評 核 。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學 位/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的 表 現 ,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但 不 會 影 響 其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 原 則 上 ,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 經 驗 和 才 能 仍 然 是 考 慮 其 是 否 適 合 被 聘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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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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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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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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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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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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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 面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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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筆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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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上 述 查 詢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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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本 欄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 也 可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內(http://www.gov.hk) 閱 覽 或 於 法 律 援 助 署 網 頁(http://www.lad.gov.hk) 閱 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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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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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由 中 學 起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報 考 科 目 的 成 績 級 別( 請 提 供 證 書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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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法 學 士 、 法 律 專 業 共 同 試 、 法 律 專 業 證 書 考 試 、 律 師 會 和 大 律 師 公 會 檢 定 資 格 最 後 考 試 或 其 他 相 關 學 歷 考 試 的 成 績 , 列 出 報 考 科 目 的 成 績 級 別( 請 提 供 成 績 單 和 證 書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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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取 得 律 師 / 大 律 師 資 格 的 確 實 日 期 及 地 點 (請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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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的 成 績 ,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的 成 績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 (如 有)(請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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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就 業 記 錄 連 同 詳 細 的 職 責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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