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位 空 缺


法 律 援 助 署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32 點 (每 月 港 幣 46,490 元)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44 點 (每 月 港 幣 74,675 元)[請 參 閱 註(3)]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甲)(i) 在 《 律 政 人 員 條 例 》 第 2A 條 及 附 表 2 所 規 定 的 認 可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取 得 律 師 資 格 ; 或 (ii) 在 《 律 政 人 員 條 例 》 第 2A 條 及 附 表2 所 規 定 的 認 可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取 得 大 律 師 資 格 和 全 面 執 業 權 後 , 具 備 一 年 專 業 經 驗 ; (乙)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取 得 二 級 成 績 , 在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 以 及 在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 及 (丙) 操 流 利 粵 語 。

註: (1) 有 全 面 執 業 權 , 但 在 取 得 全 面 執 業 權 後 並 無 一 年 專 業 經 驗 的 大 律 師 亦 可 申 請 。 如 獲 取 錄 , 入 職 薪 金 會 定 於 某 個 適 當 的 薪 點 , 較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薪 級 的 起 薪 點 為 低 。
(2) 有 辦 理 民 事 及 / 或 刑 事 訴 訟 經 驗 者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 申 請 人 須 另 行 詳 述 在 辦 理 訴 訟 方 面 的 經 驗 , 並 把 有 關 資 料 夾 附 於 申 請 表 格 內 。
(3) 視 乎 當 時 的 情 況 , 具 有 較 多 經 驗 的 人 士 , 可 能 因 為 具 備 超 出 最 低 規 定 的 法 律 範 疇 工 作 經 驗 而 獲 給 予 額 外 增 薪 點 。
(4)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成 績 分 為 二 級 、 一 級 或 不 及 格 , 並 以 二 級 為 最 高 等 級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C 級 或 以 上 和 D 級 成 績 ( 或 同 等 成 績 )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和 一 級 成 績 。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或 中 國 語 文 科 C 級 或 以 上 和 D 級 的 成 績 則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和 一 級 成 績 。

未 有 取 得 所 需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但 符 合 其 他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亦 可 提 出 申 請 , 但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在2010 年6 月5 日 或 2010 年6 月12 日 舉 行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有 關 試 卷 中 取 得 所 需 的 成 績 後 方 會 獲 考 慮 受 聘 。

在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 術 模 式 整 體 分 級 取 得 6.5 或 以 上 , 並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各 項 個 別 分 級 取 得 不 低 於 6 的 成 績 的 人 士 , 在 IELTS 考 試 成 績 的 兩 年 有 效 期 內 ,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二 級 成 績 。IELTS 考 試 成 績 必 須 在 職 位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的 首 天 ( 即 2010 年 7 月 9 日 ) 仍 然 有 效 。
(5)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 基 本 法 》 的 風 氣 ,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 均 會 包 括 《 基 本 法 》 知 識 的 評 核 。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學 位/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的 表 現 ,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但 不 會 影 響 其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 原 則 上 ,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 經 驗 和 才 能 仍 然 是 考 慮 其 是 否 適 合 被 聘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

職 責 ︰ 在 民 事 及 刑 事 案 件 中 , 協 助 執 行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以 律 師 身 分 辦 理 訴 訟 工 作 ; 以 及 在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的 某 些 民 事 案 件 中 擔 任 出 庭 辯 護 律 師 。 此 外 ,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也 會 按 職 務 所 需 而 被 派 赴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

聘 用 條 款 ︰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 通 過 試 用 關 限 後 , 或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查 詢 電 話 :2867 3033) 。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10 年 7 月 26 日

刊 登 職 位 的 報 章 (及 日 期) ︰ 南 華 早 報 及 明 報 (2010 年 7 月 9 日)

附 註 ︰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b)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
(c)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
(d)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
(e)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
(f)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 面 試 。
(g)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筆 試 。
(h)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上 述 查 詢 地 址 。
(i) 本 欄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 也 可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內(http://www.gov.hk) 閱 覽 或 於 法 律 援 助 署 網 頁(http://www.lad.gov.hk) 閱 覽 。
(j)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表 格 [G.F.340(3/2008 修 訂 版)]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 該 表 格 也 可 以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http://www.csb.gov.hk) 下 載 。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 連 同 一 份 詳 盡 履 歷 須 於2010 年7 月26 日 或 之 前 送 達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 履 歷 最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由 中 學 起 在 公 開 考 試 中 報 考 科 目 的 成 績 級 別( 請 提 供 證 書 副 本) ;
  (b) 法 學 士 、 法 律 專 業 共 同 試 、 法 律 專 業 證 書 考 試 、 律 師 會 和 大 律 師 公 會 檢 定 資 格 最 後 考 試 或 其 他 相 關 學 歷 考 試 的 成 績 , 列 出 報 考 科 目 的 成 績 級 別( 請 提 供 成 績 單 和 證 書 副 本) ;
  (c) 取 得 律 師 / 大 律 師 資 格 的 確 實 日 期 及 地 點 (請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d)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的 成 績 ,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的 成 績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成 績 (如 有)(請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以 及
  (e) 就 業 記 錄 連 同 詳 細 的 職 責 說 明 。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作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人 如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必 須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的 一 星 期 內 , 以 付 足 郵 資 的 郵 遞 方 式 把 履 歷 寄 交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 及 在 信 封 面 和 履 歷 上 註 明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

申 請 人 將 需 參 加 面 試 及 筆 試 , 並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 。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或 筆 試 ,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2867 3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