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門 動 向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陳 香 屏( 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與 到 訪 的 新 西 蘭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主 席Sir John Hansen ( 右) 會 面 , 討 論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的 法 援 服 務 , 並 就 兩 地 發 展 交 換 意 見 。 是 次 會 面 還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申 請 及 審 查) 鄺 寶 昌 、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訴 訟) 陳 榮 操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陳 香 屏( 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與 到 訪 的 新 西 蘭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主 席Sir John Hansen ( 右) 會 面 , 討 論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的 法 援 服 務 , 並 就 兩 地 發 展 交 換 意 見 。 是 次 會 面 還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申 請 及 審 查) 鄺 寶 昌 、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訴 訟) 陳 榮 操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刑 事) 毛 旭 華( 前 排 左 五)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陳 妙 娟 ( 前 排 左 四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八 日 向 十 八 名 參 與2009/2010 普 通 法 培 訓 計 劃 的 內 地 官 員 , 講 解 法 援 署 的 運 作 。 圖 為 參 與 者 於 講 座 後 與 講 者 合 照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刑 事) 毛 旭 華( 前 排 左 五)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陳 妙 娟 ( 前 排 左 四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八 日 向 十 八 名 參 與2009/2010 普 通 法 培 訓 計 劃 的 內 地 官 員 , 講 解 法 援 署 的 運 作 。 圖 為 參 與 者 於 講 座 後 與 講 者 合 照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吳 詠 萍( 左 三)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刑 事) 毛 家 碧( 左 二)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與 內 地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代 表 會 面 , 講 解 部 門 的 角 色 及 運 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吳 詠 萍( 左 三)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刑 事) 毛 家 碧( 左 二)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與 內 地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代 表 會 面 , 講 解 部 門 的 角 色 及 運 作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愛 容 女 士 於 二 ○ 一 ○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舉 行 的 調 解 研 討 會 擔 任 主 講 嘉 賓 , 並 向 參 加 者 講 述 調 解 與 法 援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有 關 當 日 研 討 會 的 資 料 “ 法 援 與 調 解 ” 可 在 此 下 載 。( 只 有 英 文)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愛 容 女 士 於 二 ○ 一 ○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舉 行 的 調 解 研 討 會 擔 任 主 講 嘉 賓 , 並 向 參 加 者 講 述 調 解 與 法 援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有 關 當 日 研 討 會 的 資 料 “ 法 援 與 調 解 ” 可 在 此 下 載 。( 只 有 英 文)

  •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主 席 陳 茂 波 先 生( 右) 於 研 討 會 後 向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愛 容( 左) 致 送 紀 念 品 。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主 席 陳 茂 波 先 生( 右) 於 研 討 會 後 向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愛 容( 左) 致 送 紀 念 品 。

  •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左 四)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呂 惠 蘭( 左 三) 獲 香 港 大 學 學 生 會 法 律 學 會 邀 請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八 日 為 其 職 業 講 座 擔 任 主 講 嘉 賓 , 讓 法 律 系 學 生 一 窺 法 援 署 工 作 , 為 其 法 律 專 業 作 好 準 傋 。 圖 為 學 生 於 講 座 後 與 講 者 合 照 。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左 四)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呂 惠 蘭( 左 三) 獲 香 港 大 學 學 生 會 法 律 學 會 邀 請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八 日 為 其 職 業 講 座 擔 任 主 講 嘉 賓 , 讓 法 律 系 學 生 一 窺 法 援 署 工 作 , 為 其 法 律 專 業 作 好 準 傋 。 圖 為 學 生 於 講 座 後 與 講 者 合 照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莊 因 東( 左 一)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左 二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五 名 內 地 人 權 律 師 講 解 法 援 署 的 運 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莊 因 東( 左 一)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左 二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五 名 內 地 人 權 律 師 講 解 法 援 署 的 運 作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愛 容 聯 同 立 法 會 議 員 吳 靄 儀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橫 頭 磡 邨 向 九 龍 東 居 民 介 紹 部 門 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愛 容 聯 同 立 法 會 議 員 吳 靄 儀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橫 頭 磡 邨 向 九 龍 東 居 民 介 紹 部 門 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

  • 法 律 援 助 署 獲 香 港 公 益 金 頒 發 二 ○ ○ 九 年 度 公 益 服 飾 日 政 府 部 門 組 別 最 高 籌 款 獎 第 一 名 和 最 高 個 人 平 均 捐 款 獎 第 一 名 , 由 本 署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政 務 ) 鍾 綺 玲 ( 中 )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呂 惠 蘭 ( 左 ) 代 表 領 獎 。

法 律 援 助 署 獲 香 港 公 益 金 頒 發 二 ○ ○ 九 年 度 公 益 服 飾 日 政 府 部 門 組 別 最 高 籌 款 獎 第 一 名 和 最 高 個 人 平 均 捐 款 獎 第 一 名 , 由 本 署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政 務 ) 鍾 綺 玲 ( 中 )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呂 惠 蘭 ( 左 ) 代 表 領 獎 。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訴 訟 ) 鄺 寶 昌 ( 中 ) 及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左) 於 二 ○ 一 ○ 年 三 月 一 日 接 待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制 工 作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信 春 鷹 女 士 ( 右 ) , 簡 述 香 港 法 援 署 的 工 作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訴 訟 ) 鄺 寶 昌 ( 中 ) 及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左) 於 二 ○ 一 ○ 年 三 月 一 日 接 待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制 工 作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信 春 鷹 女 士 ( 右 ) , 簡 述 香 港 法 援 署 的 工 作 。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陳 妙 娟 ( 前 排 右 五) 及 周 敏 兒( 前 排 右 六)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二 十 二 位 來 自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法 學 院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闡 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陳 妙 娟 ( 前 排 右 五) 及 周 敏 兒( 前 排 右 六)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二 十 二 位 來 自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法 學 院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闡 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刑 事) 毛 旭 華( 左 四)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與 越 南 警 察 訓 練 學 院 的 官 員 會 面 , 簡 述 香 港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刑 事) 毛 旭 華( 左 四)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與 越 南 警 察 訓 練 學 院 的 官 員 會 面 , 簡 述 香 港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陳 香 屏( 前 排 中) 、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左 一)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莊 因 東( 右 一)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與 二 十 七 位 參 加 「 第 二 屆 中 國 高 級 法 官 研 修 班 ( 香 港 ) 」 的 內 地 法 官 , 就 兩 地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交 流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陳 香 屏( 前 排 中) 、 署 理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政 務) 鍾 綺 玲( 左 一)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莊 因 東( 右 一)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與 二 十 七 位 參 加 「 第 二 屆 中 國 高 級 法 官 研 修 班 ( 香 港 ) 」 的 內 地 法 官 , 就 兩 地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交 流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訴 訟) 許 麗 容 ( 前 排 中) 、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訴 訟) 陳 榮 操( 右 四)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張 英 敏( 右 二)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接 待 十 二 位 到 訪 的 中 國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及 研 究 員 後 合 照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訴 訟) 許 麗 容 ( 前 排 中) 、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訴 訟) 陳 榮 操( 右 四)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張 英 敏( 右 二)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接 待 十 二 位 到 訪 的 中 國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及 研 究 員 後 合 照 。

  •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申 請 及 審 查) 衛 關 家 靛( 前 排 右 五)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陳 道 潔( 前 排 右 六)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向 一 批 來 自 澳 洲 珀 斯 梅 鐸 大 學 (Murdoch University)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介 紹 香 港 的 法 援 制 度 。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申 請 及 審 查) 衛 關 家 靛( 前 排 右 五)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民 事 訴 訟) 陳 道 潔( 前 排 右 六) 於 二 ○ 一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向 一 批 來 自 澳 洲 珀 斯 梅 鐸 大 學 (Murdoch University)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介 紹 香 港 的 法 援 制 度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陳 琼 華 ( 左 三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家 碧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接 待 「 海 南 省 檢 察 機 關 業 務 骨 幹 赴 港 培 訓 班 」 代 表 團 , 並 向 他 們 介 紹 本 署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陳 琼 華 ( 左 三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家 碧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接 待 「 海 南 省 檢 察 機 關 業 務 骨 幹 赴 港 培 訓 班 」 代 表 團 , 並 向 他 們 介 紹 本 署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吳 詠 萍 ( 左 三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鄒 明 慧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接 待 三 位 來 自 中 國 合 肥 市 律 師 會 的 律 師 , 就 兩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互 相 交 流 意 見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吳 詠 萍 ( 左 三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鄒 明 慧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接 待 三 位 來 自 中 國 合 肥 市 律 師 會 的 律 師 , 就 兩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互 相 交 流 意 見 。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右 二 ) 出 席 「 法 律 週 2 0 0 9 開 幕 禮 」 電 視 特 備 節 目 , 與 多 名 主 禮 嘉 賓 主 持 亮 燈 儀 式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右 二 )   出 席 「 法 律 週 2 0 0 9 開 幕 禮 」 電 視 特 備 節 目 , 與 多 名 主 禮 嘉 賓 主 持 亮 燈 儀 式 。

  • 法 律 援 助 署 獲 香 港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頒 發 2 0 0 9 年 申 訴 專 員 嘉 許 獎 大 獎 , 由 本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右 ) 代 表 領 獎 。

法 律 援 助 署 獲 香 港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頒 發 2 0 0 9 年 申 訴 專 員 嘉 許 獎 大 獎 , 由 本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右 ) 代 表 領 獎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前 排 左 四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前 排 左 二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接 待 二 十 五 位 參 加 「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港 澳 事 務 幹 部 赴 港 學 習 考 察 團 」 的 內 地 官 員 , 並 向 他 們 簡 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前 排 左 四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前 排 左 二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接 待 二 十 五 位 參 加 「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港 澳 事 務 幹 部 赴 港 學 習 考 察 團 」 的 內 地 官 員 , 並 向 他 們 簡 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1 ) 莊 因 東 ( 左 六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蔡 楚 如 ( 左 四 )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接 待 內 地 的 司 法 部 代 表 團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1 )   莊 因 東 ( 左 六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蔡 楚 如   ( 左 四 ) )   於 二 ○ ○ 九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接 待 內 地 的 司 法 部 代 表 團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前 排 右 四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陳 茂 群 ( 前 排 右 五 ) 於 二 ○ ○ 九 年 十 月 二 日 接 待 一 批 來 自 中 國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前 排 右 四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陳 茂 群   ( 前 排 右 五 )   於 二 ○ ○ 九 年 十 月 二 日 接 待 一 批 來 自 中 國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左 三 ) 及 潘 區 淑 英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接 待 五 位 來 自 中 國 的 律 師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左 三 )   及   潘 區 淑 英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接 待 五 位 來 自 中 國 的 律 師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1 ) 莊 因 東 ( 左 五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李 雅 齡 ( 左 一 ) ) 於 二 ○ ○ 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接 待 「 內 地 司 法 廳 / 局 來 港 交 流 培 訓 計 劃 」 代 表 團 , 並 向 他 們 介 紹 本 署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1 )   莊 因 東 ( 左 五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李 雅 齡 ( 左 一 ) )   於 二 ○ ○ 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接 待 「 內 地 司 法 廳 / 局 來 港 交 流 培 訓 計 劃 」 代 表 團 , 並 向 他 們 介 紹 本 署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陳 妙 娟 ( 右 ) 於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接 待 菲 律 賓 家 庭 計 劃 委 員 會 (Family Planning Organization) 的 兩 名 成 員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法律及管理支援陳妙娟(右) 於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接待菲律賓家庭計劃委員會(Family Planning Organization)的兩名成員,就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及本署的運作分享經驗和交流意見。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左 二 ) 及 姜 美 全 ( 左 三 ) 於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接 待 八 位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律 師 , 並 向 他 們 簡 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 陳運傑(左二) 及 姜美全 (左三) 於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接待八位來自中國內地的律師,並向他們簡介本署的角色及職能。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左 四 )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政 務 ) 陳 香 屏 ( 左 一 ) ,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 2 周 錦 玉 ( 左 三 )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2 ) 特 別 職 務 呂 惠 蘭 ( 左 二 ) 於 二 ○ ○ 九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與 蒙 古 國 駐 華 大 使 館 的 官 員 會 面 , 探 討 進 一 步 加 強 雙 方 在 法 律 範 疇 的 聯 擊 機 會 。

法律援助署署長張景文(左四),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政務) 陳香屏(左一),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公民事務)2周錦玉(左三) 及 民政事務局助理秘書長(2)特別職務 呂惠蘭(左二) 於二○○九年八月十八日與蒙古國駐華大使館的官員會面,探討進一步加強雙方在法律範疇的聯擊機會。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前 中 )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1 ) 莊 因 東 ( 後 排 左 一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何 慧 嫻 ( 前 排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接 待 八 位 來 自 中 國 的 律 師 , 並 向 他 們 簡 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法律援助署署長張景文(前中),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民事訴訟(1) 莊因東(後排左一) 及 法律援助律師 何慧嫻 (前排左一) 於二○○九年八月十日接待八位來自中國的律師,並向他們簡介本署的角色及職能。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陳 妙 娟 ( 右 四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審 查 及 申 請 何 瑞 強 ( 右 五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接 待 一 批 來 自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及 星 加 坡 管 理 大 學 (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法律及管理支援 陳妙娟(右四) 及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審查及申請 何瑞強(右五) 於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接待一批來自香港城市大學及星加坡管理大學(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的法律系學生,就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及本署的運作分享經驗和交流意見。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陳 琼 華 ( 左 一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訴 訟 ( 1 ) 李 力 ( 左 二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接 待 「 深 圳 公 務 員 赴 港 專 題 培 訓 班 」 代 表 團 , 並 向 他 們 介 紹 本 署 的 服 務 及 運 作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九龍分署 陳琼華 (左一) 及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訴訟(1) 李力(左二) 於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接待「深圳公務員赴港專題培訓班」代表團,並向他們介紹本署的服務及運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2 ) 張 英 敏 ( 左 二 )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接 待 來 自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推 動 聯 盟 的 六 名 成 員 , 就 死 刑 及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與 他 們 交 流 意 見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民事訴訟(2) 張英敏(左二) 及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刑事 毛旭華(左一) 於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接待來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六名成員,就死刑及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與他們交流意見。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左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與 中 聯 辦 法 律 部 的 官 員 會 面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

法律援助署署長張景文(左)於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與中聯辦法律部的官員會面,就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交流意見及分享經驗。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前 排 左 六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審 查 及 申 請 陳 運 傑 ( 前 排 左 五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接 待 來 自 汕 頭 大 學 的 師 生 代 表 團 , 與 他 門 討 論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刑事 毛旭華(前排左六) 及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審查及申請 陳運傑(前排左五) 於二○○九年七月十七日接待來自汕頭大學的師生代表團,與他門討論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刑 事 郭 家 聲 ( 右 上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訴 訟 ( 2 ) 潘 有 祥 ( 左 上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接 待 由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籌 組 的 「 律 師 行 暑 期 實 習 生 」 代 表 團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刑事 郭家聲(右上) 及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訴訟(2) 潘有祥(左上) 於二○○九年七月十五日接待由孖士打律師行籌組的「律師行暑期實習生」代表團,就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及本署的運作分享經驗和交流意見。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陳 妙 娟 ( 前 排 左 五 ) 及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訴 訟 ( 2 ) 陳 道 潔 ( 前 排 左 六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接 待 一 批 香 港 法 律 系 的 學 生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法律及管理支援 陳妙娟(前排左五) 及 法律援助律師/訴訟(2) 陳道潔(前排左六) 於二○○九年七月七日接待一批香港法律系的學生,就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及本署的運作分享經驗和交流意見。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梁 潔 芬 ( 前 排 左 二 ) 於 二 ○ ○ 九 年 七 月 二 日 接 待 社 會 福 利 署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荃 灣 及 葵 青 ) 的 一 群 義 工 及 職 員 , 向 他 們 簡 介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享 有 的 法 律 保 障 及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的 資 格 。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九龍分署 梁潔芬(前排左二) 於二○○九年七月二日接待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荃灣及葵青) 的一群義工及職員,向他們簡介家庭暴力受害者享有的法律保障及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

  • 署 理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法 律 及 管 理 支 援 陳 妙 娟 ( 前 排 左 六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周 敏 兒 ( 後 排 左 五 ) 於 二 ○ ○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接 待 由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籌 組 的 「 律 師 行 暑 期 實 習 生 」 代 表 團 ,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的 運 作 分 享 經 驗 和 交 流 意 見 。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法律及管理支援 陳妙娟(前排左六) 及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九龍分署 周敏兒(後排左五) 於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接待由孖士打律師行籌組的「律師行暑期實習生」代表團,就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及本署的運作分享經驗和交流意見。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訴 訟 許 麗 容 ( 前 中 ) 及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莊 因 東 ( 前 排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接 待 參 加 「 中 國 高 級 法 官 研 修 班 」 的 內 地 高 級 法 官 , 並 向 他 們 簡 介 本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訴訟 許麗容(前中) 及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九龍分署 莊因東 (前排左一) 於二○○九年六月三日接待參加「中國高級法官研修班」的內地高級法官,並向他們簡介本署的角色及職能。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民 事 訴 訟 ( 2 ) 張 英 敏 ( 前 排 左 二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後 排 左 三 ) 於 二 ○ ○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接 待 十 二 位 參 加 「 2 0 0 8 - 2 0 0 9 年 度 內 地 法 律 工 作 人 員 普 通 法 訓 練 計 劃 」 的 內 地 官 員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民事訴訟(2) 張英敏(前排左二) 及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 陳運傑(後排左三) 於二○○九年六月二日接待十二位參加「2008-2009年度內地法律工作人員普通法訓練計劃」的內地官員。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九 龍 分 署 ) 莊 因 東 ( 左 二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儲 萍 萍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接 待 七 名 中 國 內 地 法 律 學 者 , 簡 介 香 港 法 律 援 署 的 工 作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九龍分署)莊因東(左二)及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儲萍萍(左一) 於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接待七名中國內地法律學者,簡介香港法律援署的工作。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左 四 )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申 請 及 審 查 ) 鄺 寶 昌 ( 左 三 ) 、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 申 請 及 審 查 ) 衛 關 家 靛 ( 左 二 )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助 理 署 長 ( 政 策 及 發 展 ) 鍾 綺 玲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接 待 星 加 坡 法 律 援 助 局 的 三 名 官 員 , 分 享 香 港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及 本 署 運 作 的 經 驗 。

法律援助署署長張景文(左四)、法律援助署副署長(申請及審查)鄺寶昌(左三)、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申請及審查)衛關家靛(左二)及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政策及發展)鍾綺玲(左一)於二○○九年四月二十日接待星加坡法律援助局的三名官員,分享香港法律援助服務及本署運作的經驗。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吳 詠 萍 ( 左 二 ) /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蔡 楚 如 ( 右 一 ) 於 二 ○ ○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接 待 由 中 國 人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安 排 的 兩 名 北 京 律 師 ( 張 思 之 先 生 及 莫 少 平 先 生 ) , 簡 介 香 港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及 服 務 。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吳詠萍(左二) / 法律援助律師蔡楚如(右一) 於二○○九年四月一日接待由中國人權律師關注組安排的兩名北京律師(張思之先生及莫少平先生),簡介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服務。

  •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政 務 ) 陳 香 屏 ( 右 二 )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副 署 長 ( 申 請 及 審 查 ) 鄺 寶 昌 ( 右 一 ) 於 二 ○ ○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接 待 英 國 民 事 司 法 委 員 會 的 六 名 成 員 , 分 享 有 關 英 國 及 香 港 的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見 解 和 經 驗 。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政務)陳香屏(右二) 及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申請及審查)鄺寶昌(右一) 於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接待英國民事司法委員會的六名成員,分享有關英國及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見解和經驗。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張 景 文 ( 左 ) 於 二 ○ ○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接 待 中 國 司 法 部 副 部 長 趙 大 程 先 生 ( 右 ) , 簡 述 香 港 法 援 署 的 工 作 。

法律援助署署長張景文(左)於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接待中國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先生(右),簡述香港法援署的工作。

  • 助 理 首 席 法 律 法 援 律 師 / 刑 事 毛 旭 華 ( 右 四 ) 及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右 三 ) 於 二 ○ ○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接 待 由 內 地 律 師 及 中 國 人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組 成 的 代 表 團 , 分 享 有 關 處 理 人 權 個 案 的 見 解 及 經 驗 。

助理首席法律法援律師/刑事毛旭華(右四)及高級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陳運傑(右三)於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接待由內地律師及中國人權律師關注組組成的代表團,分享有關處理人權個案的見解及經驗。

  • 高 級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 申 請 及 審 查 陳 運 傑 ( 左 一 ) 於 二 ○ ○ 九 年 一 月 六 日 與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及 香 港 大 學 學 生 代 表 團 分 享 兩 地 的 法 援 服 務 。

高級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陳運傑(左一)於二○○九年一月六日與新加坡國立大學及香港大學學生代表團分享兩地的法援服務。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