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訴
訟 法 律 援 助
援 助 範 圍
為 被 告 人 提 供 律 師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大 律 師 , 代 表 他 在 法 庭 進 行 訴 訟 。 援 助 範 圍 包 括 在 裁 判 法 院 進 行 的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 就 裁 判 法 院 的 裁 決 提 出 上 訴 的 案 件 、 在 區 域 法 院 及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審 訊 的 案 件 , 以 及 向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及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案 件 。
除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外 , 所 有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均 不 屬 法 律 援 助 的 範 圍 。 在 裁 判 法 院 被 起 訴 的 人 士 , 應 向 有 關 裁 判 法 院 的 當 值 律 師 計 劃 聯 絡 主 任 尋 求 協 助 。
申 請 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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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和 案 情 審 查 , 便 符 合 獲 取 法 律 援 助 的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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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審 查 -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不 得 超 過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所 規 定 的 限 額 , 即 港 幣 175,800 元 。 然 而 , 為 維 護 司 法 公 正 , 即 使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超 過 港 幣 175,800 元 的 限 額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仍 可 以 運 用 酌 情 權 , 批 准 給 予 申 請 人 法 律 援 助 。
你 可 以 按 此 處 計 算 你 的 財 務 資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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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審 查 - 對 於 在 區 域 法 院 及 原 訟 法 庭 審 理 的 案 件 , 如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有 助 維 護 司 法 公 正 , 本 署 會 提 供 法 援 。 至 於 上 訴 案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的 上 訴 理 據 並 有 合 理 勝 訴 機 會 才 會 獲 批 法 援 。
申 請 程 序
如 申 請 人 已 被 拘 留 , 可 經 由 懲 教 署 提 出 法 援 申 請 。 他 應 告 知 懲 教 署 職 員 欲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 有 關 人 員 會 協 助 他 填 寫 申 請 表 , 並 送 交 法 律 援 助 署 。 如 申 請 人 不 是 被 拘 留 , 可 帶 備 與 案 件 有 關 及 證 明 其 經 濟 狀 況 的 所 有 文 件 , 例 如 銀 行 存 摺 、 糧 單 、 租 務 單 據 、 按 揭 還 款 表 、 薪 俸 稅 評 稅 通 知 書 、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證 明 文 件 等 , 親 臨 本 署 位 於 香 港 金 鐘 道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25 樓 的 總 部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網 上 申 請
如 申 請 人 年 滿18 歲 , 而 案 件 尚 未 有 聆 訊 日 期 , 他 可 透 過 本 署 網 頁 www.lad.gov.hk 進 入 法 律 援 助 電 子 服 務 入 門 網 站 , 使 用 數 碼 證 書 提 交 “ 預 辦 申 請 所 需 資 料 ” 。 使 用 數 碼 證 書 可 確 保 在 網 上 提 交 的 資 料 以 保 密 方 式 傳 送 。 在 網 上 提 交 表 格 後 , 本 署 會 確 認 收 到 資 料 , 並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電 子 檔 號 , 以 作 參 考 。 申 請 人 亦 會 獲 告 知 到 本 署 辦 理 法 援 申 請 手 續 的 日 期 。 進 入 入 門 網 站 , 請 按 此 處 。
有 關 數 碼 證 書 的 詳 情 , 請 到 www.hongkongpost.gov.hk 香 港 郵 政 的 網 址 瀏 覽 。
選 擇 代 表 律 師
申 請 人 可 要 求 署 長 委 派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上 的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作 為 代 表 , 署 長 會 仔 細 考 慮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
申 請 被 拒 的 上 訴 途 徑
如 申 請 人 是 因 為 未 能 通 過 案 情 審 查 或 經 濟 審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絕 法 律 援 助 , 他 無 權 就 本 署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 除 非 有 關 申 請 是 為 了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法 援 申 請 如 遭 拒 絕 , 申 請 人 可 向 由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 一 名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代 表 及 一 名 香 港 律 師 會 代 表 組 成 的 覆 核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覆 核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的 決 定 。
如 被 拒 的 案 件 涉 及 謀 殺 、 叛 逆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海 盜 行 為 , 申 請 人 可 向 法 官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 豁 免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及 繳 付 分 擔 費 。 至 於 其 他 未 能 通 過 案 情 審 查 而 被 拒 的 案 件 , 只 要 申 請 人 能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 法 官 也 可 向 他 批 出 法 援 。
警 告
申 請 人 如 以 虛 假 聲 明 取 得 法 律 援 助 , 可 能 會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 獲 批 的 法 律 援 助 證 書 會 遭 取 消 , 並 須 償 還 本 署 所 支 付 的 訟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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