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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1. 什 麼 是 法 律 援 助?
2. 怎 樣 才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
3. 何 謂 「經 濟 審 查 」?
4. 何 謂「 案 情 審 查 」?
5.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完 全 免 費
6. 申 請 人 被 拒 批 法 律 援 助 , 可 否 提 出 上 訴 ?
7. 申 請 人 獲 發 法 律 援 助 證 書 後 ,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會 延 續 至 案 件 完 結 為 止 ?
8. 取 消 與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的 分 別 為 何
9. 法 援 受 助 人 是 否 可 選 擇 律 師
10. 如 法 援 案 件 交 由 外 委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處 理 , 法 律 援 助 署 如 何 監 管 ?
11. 法 援 受 助 人 如 不 滿 外 委 律 師 的 表 現 , 可 否 作 出 投 訴 ? 法 律 援 助 署 會 怎 樣 處 理 ?
12. 申 請 人 如 對 法 律 援 助 署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
13. 署 長 是 否 有 酌 情 權 豁 免 經 濟 審 查 或 分 擔 費 用?
14. 何 謂 署 長 第 一 押 記?
15. 受 助 人 的 利 益 及 保 障 為 何 ? 受 助 人 應 否 繳 付 訟 費 ?
16. 如 經 審 查 後 , 申 請 人 須 繳 付 分 擔 費 , 申 請 人 是 否 一 定 要 繳 付 才 得 到 法 援 ?

民 事 訴 訟 法 律 援 助
1.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涵 蓋 哪 些 訟 案 類 別 ?
2. 該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是 多 少 ?
3. 民 事 法 律 援 助 可 否 由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1.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是 多 少 ?
2. 該 計 劃 涵 蓋 哪 些 訟 案 類 別 ?
3. 我 是 否 須 要 繳 付 分 擔 費 ?
4. 如 案 件 勝 訴 會 怎 樣 ?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援 助
1. 法 律 援 助 署 會 否 處 理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刑 事 訴 訟 ?
2. 如 法 援 申 請 遭 拒 絕 怎 辦 ?

計 算 財 務 資 源
1. 根 據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 我 怎 樣 才 能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而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法 援 ?
2. 如 何 計 算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
3. 在 計 算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時 , 其 配 偶 的 收 入 會 否 計 算 在 內 ?
4. 如 何 評 定 未 成 年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財 務 資 源 的 規 定 ?
5. 在 評 核 法 援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時 , 會 否 把 其 所 取 得 的 僱 員 補 償 金 , 當 作 其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
6. 人 壽 保 險 所 收 取 的 得 益 , 是 否 要 計 算 在 資 產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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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麼 是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援 助 是 向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提 供 律 師 ( 如 有 需 要 , 包 括 大 律 師 ) 代 表 受 助 人 辦 理 案 件 。 法 律 援 助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具 備 合 理 理 據 在 香 港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或 抗 辯 人 士 , 不 會 因 缺 乏 經 濟 能 力 而 無 法 透 過 法 律 途 徑 尋 求 公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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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樣 才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根 據 法 援 條 例 的 規 定 , 不 論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只 要 申 請 人 同 時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及 案 情 審 查 , 便 可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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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謂 「 經 濟 審 查 」?

「 經 濟 審 查 」 的 目 的 在 於 評 定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的 財 務 資 源 審 查 上 限 為 165,700 元 , 而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的 上 限 為 460,300 元 。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是 指 將 其 每 月 可 動 用 收 入 乘 十 二 , 再 與 其 可 動 用 資 產 相 加 後 所 得 的 數 目 。

每 月 可 動 用 收 入 是 指 將 總 收 入 減 去 許 可 扣 減 項 目 後 所 得 的 每 月 淨 收 入 。 許 可 扣 減 的 項 目 包 括 租 金 、 差 餉 及 就 申 請 人 和 其 受 養 人 生 活 開 支 所 定 的 法 定 個 人 豁 免 額 。

可 動 用 資 產 包 括 一 切 資 本 資 產 , 例 如 :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 珠 寶 、 古 董 、 股 票 、 證 券 及 物 業 。 不 過 , 有 些 資 產 不 會 計 算 在 申 請 人 的 資 產 內 , 例 如 : 申 請 人 自 住 的 物 業 , 傢 俬 及 用 具 、 衣 物 , 以 及 申 請 人 的 營 生 工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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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謂「 案 情 審 查」?


「 案 情 審 查 」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確 立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申 索 或 抗 辯 理 由 或 給 予 申 請 人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合 理 。 為 此 申 請 人 必 須 要 提 供 所 有 有 關 其 個 案 的 資 料 。

在 評 定 申 請 是 否 有 理 據 時 , 署 長 可 能 需 要 向 其 他 方 面 索 取 資 料 , 對 象 包 括 案 中 的 對 訟 一 方 。 例 如 : 他 可 能 需 要 向 法 庭 取 閱 證 供 謄 本 、 或 向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索 取 作 決 定 的 記 錄 或 醫 療 記 錄 。

根 據 案 件 的 事 實 和 相 關 的 法 律 , 署 長 必 須 信 納 有 關 個 案 或 抗 辯 有 合 理 的 勝 訴 機 會 , 才 會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 如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事 實 或 法 律 問 題 複 雜 , 他 可 在 作 決 定 前 先 徵 詢 私 人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的 意 見 。

除 勝 訴 機 會 外 , 署 長 亦 須 考 慮 向 申 請 人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的 決 定 是 否 合 理 。 例 如 : 即 使 申 請 人 有 勝 訴 機 會 , 由 於 對 訟 一 方 並 無 投 購 保 險 , 又 沒 有 有 價 值 的 資 產 或 下 落 不 明 , 以 致 裁 決 無 法 執 行 , 又 或 由 於 案 件 性 質 或 會 從 案 件 中 獲 得 的 好 處 輕 微 , 一 般 人 也 不 會 自 掏 腰 包 延 聘 律 師 代 其 辦 理 案 件 ; 在 這 種 種 情 況 下 , 署 長 均 可 拒 絕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

不 過 , 有 些 個 案 追 討 的 利 益 不 能 純 粹 以 金 錢 衡 量 。 在 處 理 這 些 申 請 時 , 署 長 除 了 會 客 觀 仔 細 地 評 定 訴 訟 的 得 益 是 否 足 以 彌 補 可 能 涉 及 的 訟 費 , 在 決 定 是 否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時 , 也 會 適 當 考 慮 有 關 案 件 對 申 請 人 的 重 要 性 有 多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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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是 否 完 全 免 費 ?

受 助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如 經 評 定 為 介 乎 20,001 元 至 165,700 元 , 便 須 按 累 進 比 例 繳 付 分 擔 費 用 ,數 額 由 1,000 元 至 41,425 元 不 等 。 同 時 , 如 本 署 為 受 助 人 在 訴 訟 中 討 回 或 保 留 財 產 或 賠 償 , 受 助 人 便 須 由 訴 訟 中 討 回 或 保 留 的 財 產 或 賠 償 繳 付 本 署 代 為 墊 支 的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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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被 拒 批 法 律 援 助 , 可 否 提 出 上 訴 ?

在 民 事 案 件 方 面 , 申 請 人 如 對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拒 絕 法 律 援 助 的 決 定 感 到 不 滿 , 可 以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出 上 訴 ; 如 案 件 由 終 審 法 院 審 理 , 則 可 向 覆 核 委 員 會 上 訴 。 司 法 常 務 官 或 覆 核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的 決 定 。

除 非 有 關 申 請 是 為 了 向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 上 述 上 訴 的 渠 道 並 不 適 用 於 刑 事 案 件 的 法 援 申 請 。

涉 及 謀 殺 、 叛 逆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海 盜 行 為 案 件 的 申 請 人 , 如 因 不 能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絕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仍 可 向 法 官 申 請 批 准 法 律 援 助 、 豁 免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及 繳 付 分 擔 費 。

至 於 其 他 案 件 , 只 要 申 請 人 能 夠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 即 使 本 署 已 基 於 案 情 理 由 而 拒 絕 其 申 請 , 法 官 仍 可 批 准 給 予 法 律 援 助 。

如 申 請 人 未 能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而 又 沒 有 能 力 負 擔 聘 請 私 人 律 師 代 為 進 行 訴 訟 , 可 向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設 立 的 免 費 法 律 服 務 尋 求 協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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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獲 發 法 律 援 助 證 書 後 , 法 律 援 助 是 否 會 延 續 至 案 件 完 結 為 止 ?

不 一 定 。 一 般 的 法 律 援 助 證 書 訂 明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的 範 圍 。 如 所 訂 明 的 服 務 範 圍 只 限 於 某 些 步 驟 或 程 序 , 署 長 要 確 保 受 助 人 仍 具 合 理 理 據 進 行 訴 訟 , 或 繼 續 給 予 受 助 人 法 律 援 助 是 合 理 的 才 會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至 案 件 完 結 為 止 。 此 外 , 根 據 《 法 援 條 例 》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於 下 列 一 個 或 多 個 情 況 下 取 消 受 助 人 的 法 律 援 助 :

  • 受 助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有 變 , 以 致 其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定 的 上 限
  • 受 助 人 要 求 本 署 不 合 理 地 代 其 提 出 訴 訟 或 繼 續 進 行 訴 訟
  • 受 助 人 沒 有 向 其 代 表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為 妥 善 進 行 訴 訟 提 供 必 須 或 適 當 的 協 助
  • 受 助 人 沒 有 理 據 繼 續 進 行 訴 訟 , 或 當 受 助 人 繼 續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是 不 合 理 的

另 一 方 面 , 署 長 亦 可 在 下 列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情 況 下 撤 回 已 批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

  • 受 助 人 沒 有 披 露 其 全 部 及 確 實 的 財 務 資 源
  • 受 助 人 沒 有 按 署 長 的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或 出 席 會 面
  • 受 助 人 沒 有 申 報 財 政 狀 況 的 改 變
  • 受 助 人 呈 交 虛 假 聲 明 或 失 實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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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 與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的 分 別 為 何 ?

當 本 署 取 消 法 律 援 助 後 , 有 關 人 士 將 不 再 享 有 法 援 受 助 人 應 得 的 利 益 及 保 障 。 如 受 助 人 須 繳 付 分 擔 費 , 在 法 援 證 書 被 取 消 後 , 有 關 人 士 仍 須 繳 付 未 繳 交 的 分 擔 費 。

當 本 署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後 , 有 關 人 士 會 被 視 作 從 未 領 取 法 律 援 助 , 但 署 長 仍 可 向 有 關 人 士 追 討 為 其 所 招 致 或 支 付 訴 訟 所 涉 的 一 切 訟 費 。

無 論 證 書 是 被 取 消 或 撤 回 , 代 表 受 助 人 辦 理 案 件 的 律 師 及 大 律 師 的 聘 用 會 隨 即 終 止 。

在 取 消 或 撤 回 法 律 援 助 前 , 本 署 會 給 受 助 人 一 個 機 會 陳 述 為 何 本 署 不 應 作 出 取 消 或 撤 回 的 決 定 。 如 受 助 人 不 滿 其 證 書 被 取 消 或 撤 回 , 有 關 人 士 可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出 上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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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援 受 助 人 是 否 可 選 擇 律 師 ?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備 有 願 意 接 辦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的 名 冊 。 除 非 署 長 已 決 定 將 案 件 交 由 署 內 律 師 處 理 , 否 則 , 受 助 人 可 在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內 , 自 行 或 要 求 署 長 代 其 挑 選 一 名 代 表 律 師 代 其 行 事 。 如 署 長 認 為 申 請 人 所 挑 選 的 律 師 並 不 合 適 , 他 會 與 受 助 人 商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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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援 案 件 交 由 外 委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處 理 , 法 律 援 助 署 如 何 監 管 ?

法 律 援 助 署 備 有 清 晰 的 工 作 指 引 給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內 的 律 師 , 並 會 定 期 要 求 外 委 律 師 匯 報 外 判 個 案 的 進 度 及 開 支 。

另 外 , 法 律 援 助 署 設 有 一 個 監 察 外 判 個 案 的 委 員 會 , 專 責 制 訂 指 派 外 判 案 件 予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的 政 策 和 指 引 。 同 時 , 亦 負 責 監 察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的 運 作 , 審 視 有 關 外 委 律 師 操 守 或 表 現 欠 佳 的 報 告 , 從 而 就 適 宜 採 取 的 行 動 提 供 意 見 , 包 括 把 有 關 律 師 的 姓 名 列 入 工 作 表 現 及 行 為 操 守 欠 佳 記 錄 冊 內 , 或 把 他 從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內 剔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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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援 受 助 人 如 不 滿 外 委 律 師 的 表 現 , 可 否 作 出 投 訴 ? 法 律 援 助 署 會 怎 樣 處 理 ?

如 受 助 人 對 外 委 律 師 的 工 作 有 任 何 不 滿 , 可 書 面 通 知 本 署 , 以 便 本 署 作 出 調 查 。 他 們 亦 可 向 香 港 律 師 會 或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作 出 有 關 專 業 操 守 方 面 的 投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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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如 對 法 律 援 助 署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申 請 人 如 在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時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隱 瞞 資 產 , 會 被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10,000 元 及 入 獄 6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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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 長 是 否 有 酌 情 權 豁 免 經 濟 審 查 或 分 擔 費 用 ?

署 長 沒 有 酌 情 權 豁 免 經 濟 審 查 或 分 擔 費 用 。 但 如 申 請 關 乎 人 權 事 宜 的 訴 訟 , 即 使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超 過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的 審 查 上 限 , 署 長 仍 可 給 予 具 備 合 理 理 據 訴 訟 的 人 士 法 律 援 助 , 但 根 據 《 法 援 條 例 》 的 規 定 , 申 請 人 仍 須 按 其 經 署 長 評 定 的 財 務 資 源 繳 付 分 擔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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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謂 署 長 第 一 押 記 ?

請 參 閱 第 15 題 的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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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助 人 的 利 益 及 保 障 為 何 ? 受 助 人 應 否 繳 付 訟 費 ?

訴 訟 人 士 如 自 行 延 聘 私 人 律 師 代 其 辦 理 案 件 , 須 負 責 其 律 師 的 費 用 及 為 其 訴 訟 所 招 致 的 開 支 。 私 人 律 師 可 能 會 在 受 聘 開 始 時 要 求 訴 訟 人 士 預 繳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 如 訴 訟 人 士 獲 給 予 法 律 援 助 , 外 委 律 師 的 費 用 及 訴 訟 所 涉 的 開 支 會 由 署 長 墊 支 或 支 付 。 如 有 關 開 支 由 外 委 律 師 先 行 支 付 , 該 等 開 支 會 由 署 長 付 還 。 如 受 助 人 勝 訴 從 而 成 功 追 討 賠 償 或 收 回 或 保 留 訴 訟 所 涉 的 財 產 , 則 署 長 有 權 從 該 賠 償 或 財 產 扣 除 代 受 助 人 所 招 致 或 支 付 而 未 能 從 敗 訴 一 方 討 回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開 支 。 這 項 權 利 稱 為 署 長 第 一 押 記 。 此 外 , 如 法 律 援 助 是 在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下 提 供 , 署 長 會 從 受 助 人 討 回 的 賠 償 中 再 扣 取 6% 或 10% 作 為 撥 入 該 計 劃 基 金 的 分 擔 費 用 ( 詳 情 請 參 閱 “ 法 律 援 助 訴 訟 的 分 擔 訟 費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的 第 一 押 記 ” 小 冊 子 ) 。

如 受 助 人 敗 訴 , 受 助 人 無 須 繳 付 超 過 其 所 須 繳 付 分 擔 費 用 的 訟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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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經 審 查 後 , 申 請 人 須 繳 付 分 擔 費 , 申 請 人 是 否 一 定 要 繳 付 才 得 到 法 援 ?


是 。 如 申 請 人 提 出 分 期 申 請 繳 付 , 署 長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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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涵 蓋 哪 些 訟 案 類 別 ?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主 要 涵 蓋 下 列 各 類 案 件 ﹕

  • 家 事 及 婚 姻 糾 紛
  • 人 身 傷 害 申 索
  • 勞 資 糾 紛
  • 合 約 糾 紛
  • 入 境 事 務
  • 專 業 疏 忽 申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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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是 多 少 ?

如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不 超 過 165,700 元 , 他 便 符 合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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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法 律 援 助 可 否 由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

法 援 是 不 能 由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 除 非 申 請 是 代 一 名 未 成 年 人 或 精 神 病 人 提 出 , 而 該 名 人 士 須 在 擬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擔 任 當 事 人 的 起 訴 監 護 人 或 訴 訟 監 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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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是 多 少 ?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為 那 些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上 限 ( 即 165,700 元 ) , 但 低 於 460,300 元 的 「 夾 心 階 層 」 人 士 提 供 法 律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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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計 劃 涵 蓋 哪 些 訟 案 類 別 ?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適 用 於 索 償 額 超 過 60,000 元 的 人 身 傷 害 或 死 亡 、 醫 療 、 牙 科 及 法 律 專 業 疏 忽 申 索 , 以 及 根 據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提 出 的 申 索 , 索 償 數 額 不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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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是 否 須 要 繳 付 分 擔 費 ?

該 計 劃 在 財 政 上 自 給 自 足 , 經 費 來 自 申 請 人 所 繳 付 的 申 請 費 、 分 擔 費 , 以 及 從 申 請 人 在 訴 訟 中 討 回 的 賠 償 或 補 償 所 扣 取 的 款 項 。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先 繳 付 1,000 元 的 申 請 費 , 並 在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後 , 再 繳 付 41,425 元 的 中 期 分 擔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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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案 件 勝 訴 會 怎 樣 ?

假 如 案 件 勝 訴 , 受 助 人 須 由 討 回 的 損 害 賠 償 / 補 償 金 中 支 付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在 案 件 中 代 為 墊 支 的 所 有 開 支 及 訟 費 , 包 括 未 能 向 對 訟 一 方 討 回 的 訟 費 。 此 外 , 他 亦 須 將 討 回 的 賠 償 中 扣 除 百 分 之 十 撥 入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基 金 。 假 如 案 件 在 委 聘 大 律 師 出 庭 前 達 成 和 解 , 扣 除 的 百 分 比 會 減 至 百 分 之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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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署 會 否 處 理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刑 事 訴 訟 ?

除 了 交 付 審 判 程 序 外 , 法 律 援 助 不 會 涵 蓋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其 他 案 件 。 申 請 人 的 控 罪 如 須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 可 與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計 劃 的 聯 絡 辦 事 處 聯 絡 , 以 便 尋 求 協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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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援 申 請 遭 拒 絕 怎 辦 ?

申 請 人 如 因 為 不 能 通 過 案 情 審 查 或 經 濟 審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絕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是 無 權 對 本 署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 除 非 有 關 申 請 是 為 了 向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

如 案 件 涉 及 謀 殺 、 叛 逆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海 盜 行 為 , 即 使 申 請 人 不 能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而 遭 本 署 拒 絕 其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申 請 人 仍 可 向 法 官 申 請 給 予 法 律 援 助 、 豁 免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及 繳 付 分 擔 費 。 至 於 其 他 案 件 , 只 要 申 請 人 能 夠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 即 使 本 署 已 基 於 案 情 理 由 而 拒 絕 其 申 請 , 法 官 仍 可 給 予 法 律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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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 我 怎 樣 才 能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而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法 援 ?

假 如 你 的 財 務 資 源 不 超 過 165,700 元 , 你 便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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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計 算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是 指 其 「 每 年 可 動 用 收 入 」 與 「 可 動 用 資 產 」 的 總 和 。 「 可 動 用 收 入 」 是 指 其 每 月 收 入 減 去 某 些 許 可 扣 減 項 目 , 如 租 金 或 其 住 所 的 按 揭 供 款 、 差 餉 、 入 息 稅 及 按 申 請 人 和 其 受 養 人 生 活 開 支 而 定 的 法 定 個 人 豁 免 額 。

可 動 用 資 產 包 括 一 切 資 本 資 產 , 例 如 :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 珠 寶 、 古 董 、 股 票 、 股 份 及 物 業 。 不 過 , 有 些 資 產 不 會 計 算 在 申 請 人 的 可 動 用 資 產 內 , 例 如 :

  • 申 請 人 自 住 的 物 業
  • 傢 俬 及 用 具 、 衣 物 , 以 及 申 請 人 的 營 生 工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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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計 算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時 , 其 配 偶 的 收 入 會 否 計 算 在 內 ?

除 非 你 已 與 配 偶 分 居 , 或 你 配 偶 在 法 援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爭 議 中 有 對 立 利 益 , 否 則 在 計 算 你 的 財 務 資 源 時 , 會 把 你 配 偶 的 收 入 及 財 產 計 算 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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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評 定 未 成 年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財 務 資 源 的 規 定 ?

在 計 算 未 成 年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時 , 本 署 只 會 計 算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 任 何 代 表 未 成 年 人 提 出 法 援 申 請 的 成 年 人 , 其 本 身 的 財 務 資 源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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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評 核 法 援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時 , 會 否 把 其 所 取 得 的 僱 員 補 償 金 , 當 作 其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

凡 法 援 申 請 是 與 申 請 人 因 人 身 傷 害 或 死 亡 而 提 出 的 損 害 賠 償 申 索 有 關 , 則 在 評 核 該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時 , 他 因 同 一 宗 意 外 所 取 得 的 僱 員 補 償 金 是 不 會 被 計 算 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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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壽 保 險 所 收 取 的 得 益 , 是 否 要 計 算 在 資 產 內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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