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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樣 計 算 分 擔 費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下 的 民 事 訴 訟

財 務 資 源 被 評 估 為 介 乎 20,001 元 至 165,700 元 的 申 請 人 一 旦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 便 須 負 擔 一 筆 分 擔 費 。 分 擔 費 是 按 訴 訟 的 預 計 所 需 訟 費 而 釐 定 , 但 不 會 超 過 受 助 人 根 據 其 財 務 資 源 所 須 繳 付 的 數 額 。 如 有 關 訟 費 額 超 出 受 助 人 所 須 繳 付 的 分 擔 費 , 受 助 人 便 得 交 付 全 數 的 分 擔 費 , 金 額 多 寡 則 視 乎 其 財 務 資 源 總 額 而 定 , 由 1,000 元 至 41,425 元 不 等 。 ( 請 參 閱 本 署 印 製 有 關 計 算 財 務 資 源 和 分 擔 費 的 刊 物 。 )

分 擔 費 附 表
財 務 資 源
(港 元)
分 擔 費 比 率
(%)
最 高 額 分 擔 費
(港 元)
0 – 20,000
20,001 – 40,000 1,000
40,001 – 60,000 2,000
60,001 – 80,000 5 3,000 – 4,000
80,001 – 100,000 10 8,000 – 10,000
100,001 – 120,000 15 15,000 – 18,000
120,001 – 144,000 20 24,000 – 28,000
144,001 – 165,700 25 36,000 – 41,425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在 財 政 上 自 給 自 足 , 經 費 來 自 申 請 人 在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時 所 繳 付 的 分 擔 費 , 以 及 在 法 律 援 助 的 訴 訟 中 替 申 請 人 討 回 的 賠 償 或 補 償 所 扣 取 的 款 項 。

申 請 人 須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港 幣 1,000 元 。 如 申 請 失 敗 , 申 請 人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上 述 款 項 。

申 請 人 在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後 , 須 繳 付 41,425 元 的 中 期 分 擔 費 。 假 如 申 請 人 敗 訴 , 中 期 分 擔 費 會 用 作 支 付 申 索 所 招 致 的 訟 費 。 除 非 支 付 訟 費 後 有 餘 款 , 否 則 申 請 人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款 項 。 假 如 申 請 人 獲 判 勝 訴 , 本 署 會 從 替 申 請 人 討 回 的 賠 償 中 扣 取 10% , 撥 入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的 經 費 基 金 ; 但 假 如 案 件 能 夠 於 聘 請 大 律 師 前 和 解 , 則 上 述 百 分 比 將 會 減 半 為 6% 。 此 外 , 申 請 人 的 所 有 法 律 費 用 ( 包 括 未 能 向 對 訟 一 方 收 回 的 訟 費 ) , 均 會 從 替 受 助 人 所 討 回 的 賠 償 中 扣 除 。 然 而 , 本 署 會 先 把 申 請 人 已 繳 付 的 申 請 費 及 中 期 分 擔 費 減 去 , 然 後 再 從 賠 償 金 中 扣 除 申 請 人 應 付 的 法 律 費 用 餘 額 。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援 助

獲 得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援 助 的 申 請 人 所 須 繳 付 的 分 擔 費 的 計 算 方 法 與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一 樣 。

即 使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超 逾 165,700 元 , 署 長 仍 可 運 用 酌 情 權 給 予 其 法 律 援 助 , 但 申 請 人 須 繳 付 的 分 擔 費 為 其 經 評 估 的 財 務 資 源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 即 介 乎 30% - 67% 左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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