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第 一 押
記
這 只 適 用 於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下
的 法 律 案 件 。 如 果 獲 批 予 法 律 援 助 的 訴 訟 替 受 助 人 討 回 或 保 留 任 何
金 錢 或 物 業 , 受 助 人 便 須 以 獲 討 回 或 保 留 的 金 錢 或 物 業 , 向 署 長 清
還 已 經 或 須 代 受 助 人 墊 支 的 一 切 訟 費 , 但 子 女 的 生 活 費 及 配 偶 贍 養
費 的 每 月 首 4,800 元 均 無 須 用 以 支 付 訟 費 。 如 受 助 人 曾 繳 付 分 擔 費
或 能 夠 從 對 訟 人 討 回 訟 費 , 則 署 長 會 從 受 助 人 須 支 付 的 數 額 中 扣 除
這 些 款 項 。
如 獲 討 回 的 是 物 業 ,署 長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將 其 押 記 登 記 在 有 關 物 業 上
, 作 為 還 款 抵 押 , 事 前 不 會 通 知 受 助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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