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止 徇 私 的 措 施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如 在 處 理 個 案 時 涉 及
或 可 能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 本 署 會 要 求 有 關 人 員 按 個 別 事 件 , 向 署 方 申
報 利 益 。
為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保 障 , 對 於 把 案 件 外 判 給 已 離 開 本 署 從 事 私 人 執 業
的 大 律 師 / 律 師 的 程 序 , 本 署 已 經 制 定 一 套 嚴 謹 的 指 引 。 本 署 一 向
以 受 助 人 的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 因 此 , 在 外 判 案 件 時 會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a) |
署
內 有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接 辦 有 關 案 件 ; |
| (b) |
外
判 案 件 的 成 本 效 益 ; |
| (c) |
因
監 察 有 關 案 件 而 對 申 請 及 審 查 科 造 成 的 工 作 負 擔 ; |
| (d) |
有
關 的 業 人 員 的 往 績 ; 及 |
| (e) |
他 / 她 隸 屬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是 否 願 意 讓 他 / 她 繼 續 處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並 向 他 / 她 提 供 必 須 的 支 援 。 |
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