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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 策 略 計 劃

法 援 署 的 策 略 計 劃 重 點 在 於 為 部 門 訂 定 目 標 , 並 且 說 明 達 致 各 項 目 標 的 方 法 。 由 於 社 會 需 求 不 斷 改 變 , 故 本 署 在 制 訂 策 略 計 劃 時 , 首 先 定 立 合 理 的 原 則 , 作 為 決 定 資 源 運 用 先 後 次 序 的 根 據 , 並 且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作 出 調 整 , 以 確 保 一 切 資 源 調 配 得 宜 , 用 得 其 所 。

 

長 遠 方 針 及 目 標

  • 提 供 獨 立 、 有 效 率 及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

  • 確 保 具 充 分 理 由 提 出 訴 訟 或 抗 辯 的 人 士 , 不 會 因 欠 缺 經 濟 能 力 而 無 法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

  • 確 保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和 具 充 分 理 由 提 出 上 訴 的 人 士 , 不 會 因 欠 缺 經 濟 能 力 而 無 法 得 到 律 師 的 協 助 以 獲 取 公 義 ; 以 及

  • 改 善 法 援 服 務 的 質 素 , 使 更 多 需 要 服 務 的 人 受 惠 , 並 且 力 求 達 致 最 佳 成 本 效 益 。

為 達 致 上 述 目 標 , 本 署 在 考 慮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 使 用 法 援 服 務 的 人 士 ,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人 士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後 , 會 不 時 在 適 當 時 間 就 法 援 服 務 的 各 項 事 宜 進 行 檢 討 。

 

主 要 工 作 範 疇

審 批 法 援 申 請

本 署 會 繼 續 尋 求 方 法 , 以 提 高 審 批 法 援 申 請 的 效 率 、 速 度 及 透 明 度 , 並 確 保 無 論 在 批 出 或 拒 絕 給 予 法 援 方 面 , 所 作 的 決 定 均 依 循 合 理 一 致 的 原 則 。

外 判 個 案 制 度

如 受 助 人 並 未 提 名 代 表 律 師 , 本 署 將 視 乎 案 件 的 類 別 、 案 情 的 複 雜 程 度 , 並 且 以 受 助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為 前 提 , 從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內 挑 選 合 適 的 大 律 師 、 律 師 或 本 署 的 律 師 , 代 表 受 助 人 行 事 。

監 察 外 判 個 案

本 署 會 確 保 外 判 個 案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及 有 滿 意 進 展 , 以 及 具 充 分 理 據 繼 續 給 予 法 援 進 行 這 些 個 案 。

署 內 律 師 辦 理 的 訴 訟

本 署 會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高 效 率 、 具 專 業 質 素 , 以 及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訴 訟 服 務 。

顧 客 服 務

本 署 十 分 重 視 顧 客 服 務 , 並 會 繼 續 培 養 以 客 為 本 的 服 務 文 化 , 致 力 為 顧 客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 以 及 為 員 工 提 供 足 夠 訓 練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顧 客 服 務 技 巧 。

資 訊 系 統

本 署 會 密 切 注 意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 並 會 利 用 先 進 的 資 訊 科 技 , 探 討 能 提 高 本 署 運 作 效 率 及 服 務 水 平 的 方 法 。

宣 傳

本 署 會 繼 續 加 深 市 民 對 法 援 服 務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並 且 提 高 部 門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

員 工

本 署 會 繼 續 培 養 並 維 持 一 支 精 益 求 精 、 積 極 進 取 、 訓 練 有 素 及 盡 忠 職 守 的 工 作 隊 伍 , 並 使 這 支 隊 伍 保 持 高 水 準 的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和 操 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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